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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1-042019

企業無銷售額 也須報稅

2019-01-04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每兩個月必須申報一次
營業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調,不論是否有銷售額,都必須依法在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除非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否則無論是否有銷售額,營業人須以每兩月為一期,在下一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
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稅法訂有罰則,逾期30日以內,每超過兩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期30日以上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是納稅義務人義務,不能以不知情為由而免責,即使沒有銷售額,仍應依限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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