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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5-132021

惡意逃漏稅 最高罰1億元

2021-05-13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2)日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不過攸關退稅請求權時限的第28條、稅務人員洩密罰則的第43條等兩條文,由於尚未取得共識,仍須送院會協商。其餘多數條文則依行政院版本或立委提案修正後通過,針對惡意
逃漏稅且情節重大者,最高可罰1億元。

稅捐稽徵法此次堪稱是近年最大翻修,
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這次經過全盤性考量,針對重大惡意逃漏稅加重罰則,也針對滯納金計算方式,從每逾兩日改為每逾三日,從原本最高加徵15%滯納金改為最高10%。

針對外界最關心的逃漏稅罰則,財政部原版本是將不正當方式逃漏稅罰金,從現行的6萬元提高到500萬元,但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提案加重至最高1,000萬元,朝野立委皆表認同,財政部也同意以林楚茵版本修正後通過。

此外針對前述惡意逃漏且情節重大者(個人漏稅1,000萬以上、營利事業漏稅5,000萬以上)也新增罰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此條文則是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不過,對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時限,財政部修法後,針對政府適用法令錯誤、多課稅的情況,從原本並無限制請求權時間,改為限制請求權為十年,也就是說,即便是稅局搞錯,納稅人也必須在十年內提出申請,否則不能退稅,被立委批評是讓納稅者權益保障「倒退嚕」。

然而蘇建榮強調,財政部修法是參考行政程序法,公法上的請求權都有設定期限,對於藍綠立委皆要求拿掉歸責於政府的退稅請求權時限,蘇建榮面露難色,最後財委會主席、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裁示此條文保留院會協商。

另一條保留協商條文為第43條,針對稅務人員洩露納稅人資料等罰則,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認為現行處分過輕,應提高到10萬以上、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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