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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282020
產學合作收入 不再全面免稅
2020-02-28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產學合作課稅模式即將大幅變革,財政部本周函釋,今年7月1日起,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等六類產學合作收入可免徵營業稅;但是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授權及轉讓費用,將課營業稅。
賦稅署指出,針對產學合作銷售額是否課徵營業稅,已經有很多年的討論,根據1986年函釋,產學合作代辦各項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所規範的「教育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不過去年初又進一步認定,僅人才培育費用屬於免稅的「教育勞務」,其他產學合作項目如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等收入,是應該課徵營業稅的。
官員指出,歷經教育部重新檢視法律適性後,建議除了教育勞務之外,亦可將部分銷售情形視為「研究勞務」,同樣可依營業稅法免課營業稅,財政部也於本周滾動發布最新函釋修正。
最新函釋主要適用範圍為專科以上學校,只要能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的規定,包括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等六類產生的銷售額,可視為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
然而並不是產學合作中所有項目都可以納入免稅範圍,官員表示,包括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的授權及轉讓費用,即相關授權金、讓與金等,都是基於研究成果產出再運用的銷售行為,還是要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除了前述應稅及免稅項目,若產學合作結束後,研究成果是歸屬於教育機構,而非合作企業及機構,也不會產生收入,不會有課徵營業稅的問題。
新版產學合作課稅規定,將於新的學年開始上路,即以簽約日在今年7月1日以後合作的案件適用;如果是在此篇函釋發布日前,已經依據去年函釋辦理產學合作取得的收入,尚未核課營業稅的規定,也可以從新制課稅,溢繳的情況也可以退稅。
經濟日報提供
產學合作課稅模式即將大幅變革,財政部本周函釋,今年7月1日起,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等六類產學合作收入可免徵營業稅;但是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授權及轉讓費用,將課營業稅。
賦稅署指出,針對產學合作銷售額是否課徵營業稅,已經有很多年的討論,根據1986年函釋,產學合作代辦各項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所規範的「教育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不過去年初又進一步認定,僅人才培育費用屬於免稅的「教育勞務」,其他產學合作項目如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等收入,是應該課徵營業稅的。
官員指出,歷經教育部重新檢視法律適性後,建議除了教育勞務之外,亦可將部分銷售情形視為「研究勞務」,同樣可依營業稅法免課營業稅,財政部也於本周滾動發布最新函釋修正。
最新函釋主要適用範圍為專科以上學校,只要能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的規定,包括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等六類產生的銷售額,可視為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
然而並不是產學合作中所有項目都可以納入免稅範圍,官員表示,包括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的授權及轉讓費用,即相關授權金、讓與金等,都是基於研究成果產出再運用的銷售行為,還是要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除了前述應稅及免稅項目,若產學合作結束後,研究成果是歸屬於教育機構,而非合作企業及機構,也不會產生收入,不會有課徵營業稅的問題。
新版產學合作課稅規定,將於新的學年開始上路,即以簽約日在今年7月1日以後合作的案件適用;如果是在此篇函釋發布日前,已經依據去年函釋辦理產學合作取得的收入,尚未核課營業稅的規定,也可以從新制課稅,溢繳的情況也可以退稅。
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