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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272020
未分配盈餘投抵 留意兩情境
2020-02-27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新制,將從今年申報開始上路,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已有預定下半年進行的投資項目尚未執行,也可在投資後再更正退稅,退稅須在投資發生日起算一年內申請。
官員指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產業創新條例》去年7月修法後新增第23-3條,明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到一定金額,可以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意即投資額度可以不用課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官員表示,根據產創條例規定,只要是在盈餘發生年度的隔年起算三年內,以該筆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規定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就可以在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格式填報、檢附證明文件進行抵減。
官員指出,實務運作上會有二種情況不能直接申報抵減,由於同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在接下來三年內的投資都可以適用。首先,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投資項目尚未執行,譬如今年7月的投資,就來不及在5月報稅時提出;其次,也可能會發生盈餘申報時,總投資金額還沒達到100萬元,不符合抵減規定。二種情況都要先行繳納稅款,待後續投資落實後,再申報退稅。
若企業採先繳後退的方式,要留意時限的要求,官員指出,企業若要從已申報課稅的盈餘中,主張實質投資退稅,必須在完成投資日起算一年內,依規定格式申報、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重新將完成投資金額,列為欲抵減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國稅局才會退還溢繳稅款。
官員表示,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新制從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開始適用,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時間比一般營所稅申報案晚一年,所以企業在201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是從今年5月開始申報,今年是第一次適用新制。
經濟日報 提供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新制,將從今年申報開始上路,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已有預定下半年進行的投資項目尚未執行,也可在投資後再更正退稅,退稅須在投資發生日起算一年內申請。
官員指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產業創新條例》去年7月修法後新增第23-3條,明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到一定金額,可以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意即投資額度可以不用課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官員表示,根據產創條例規定,只要是在盈餘發生年度的隔年起算三年內,以該筆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規定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就可以在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格式填報、檢附證明文件進行抵減。
官員指出,實務運作上會有二種情況不能直接申報抵減,由於同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在接下來三年內的投資都可以適用。首先,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投資項目尚未執行,譬如今年7月的投資,就來不及在5月報稅時提出;其次,也可能會發生盈餘申報時,總投資金額還沒達到100萬元,不符合抵減規定。二種情況都要先行繳納稅款,待後續投資落實後,再申報退稅。
若企業採先繳後退的方式,要留意時限的要求,官員指出,企業若要從已申報課稅的盈餘中,主張實質投資退稅,必須在完成投資日起算一年內,依規定格式申報、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重新將完成投資金額,列為欲抵減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國稅局才會退還溢繳稅款。
官員表示,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新制從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開始適用,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時間比一般營所稅申報案晚一年,所以企業在201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是從今年5月開始申報,今年是第一次適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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