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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5-152024

租賃期屆滿拆屋還地 未折減餘額可列損失

2024-05-15    經濟日報 / 記者 許如鎧 / 台北報導

企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這種情況下,可能遇到租期到期時,房屋未達耐用年數,
國稅局提醒,公司在拆屋還地時可提出證明,將未折減餘額列為年度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承租土地,租期20年,並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廠房,耐用年數35年,登記為公司所有,並約定好租期屆滿拆屋還地。

甲公司在租賃期間提列折舊,應依廠房耐用年數表的耐用年數35年提列,租期屆滿拆屋還地時,因未達耐用年數,應依
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提出廠房拆除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廠房未折減餘額列為報廢年度損失。

高雄國稅局提醒,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給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最短年限。如以短於耐用年數表最短年限提列,導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針對超提部分將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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