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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4-192021

公益團體銷售貨物 要稅

2021-04-19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所得中,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必須依法課徵所得稅,否則恐將被稽徵機關補稅。不過官員也表示,若機關團體的其他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相關的活動支出,不足支應部分,可從銷貨所得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甲基金會在107年度所得稅
結算申報案件中,表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申報當年度餘絀數240萬元,並表示符合所得稅規定免納所得稅。不過國稅局查出,基金會當年度列報了處分資產利益26萬餘元,是出售車輛所得,依規定屬銷售貨物,26萬餘元應列為課稅所得,補稅4萬餘元。

國稅局表示,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兩種不同性質的收入,前者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依財政部解釋令,所謂的「銷售貨物或勞務」,是指移轉貨物所有權給他人,以取得代價,例如前述的賣車收入;或提供勞務、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收取相關代價。不過公益團體舉辦義演、義賣,所取得的收入具有捐贈性質,依解釋令可不算在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範疇。

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當年度是否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交易,除依規定正確填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外,並要按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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