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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262021
配偶去世 應合報綜所稅
2021-10-26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年度中死亡,遺留下來的配偶要記得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可全額扣除;但如果死亡人沒有配偶或無法被列報扶養,遺產繼承人為其申報綜所稅時,免稅額、標扣額就應以生存天數占比來換算減除。
有部分民眾在配偶或親人去世後,不忘申報遺產稅,但卻忽略申報死亡配偶或親人的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的所得仍應記得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除非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才可免申報。
國稅局指出,若死亡人遺有配偶者,應由配偶在隔年5月報稅季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
不過若死亡人沒有配偶、配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申報納稅義務。
依規定,這時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換算減除。
舉例而言,甲君2021年8月31日死亡,太太乙君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應在2022年5月報稅時,把甲君列為配偶,兩人合併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甲君的免稅額、標扣額可全數扣除。
如果甲君是單身,沒有配偶也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但在死亡年度有所得,如此一來,免稅額可扣除58,586元(8.8萬元×243/365天),標扣額可扣除79,890元(12萬元×243/365天),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應在三個月內申報,也就是2021年11月30日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年度中死亡,遺留下來的配偶要記得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可全額扣除;但如果死亡人沒有配偶或無法被列報扶養,遺產繼承人為其申報綜所稅時,免稅額、標扣額就應以生存天數占比來換算減除。
有部分民眾在配偶或親人去世後,不忘申報遺產稅,但卻忽略申報死亡配偶或親人的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的所得仍應記得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除非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才可免申報。
國稅局指出,若死亡人遺有配偶者,應由配偶在隔年5月報稅季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
不過若死亡人沒有配偶、配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申報納稅義務。
依規定,這時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換算減除。
舉例而言,甲君2021年8月31日死亡,太太乙君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應在2022年5月報稅時,把甲君列為配偶,兩人合併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甲君的免稅額、標扣額可全數扣除。
如果甲君是單身,沒有配偶也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但在死亡年度有所得,如此一來,免稅額可扣除58,586元(8.8萬元×243/365天),標扣額可扣除79,890元(12萬元×243/365天),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應在三個月內申報,也就是2021年11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