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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072021

捐贈運動產業金額 150%抵稅

2021-12-07    經濟日報 / 記者 鄭鴻達 / 台北報導

為促進職業和業餘運動業發展,立法院昨(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和賽事,可在1,000萬元內按捐贈金額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為能引進民間資源,並擴大
體育投資、提升國際能見度,三讀通過的運產條例修正案規定,教育部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用於發展職業或業餘運動及相關賽事。

三讀條文規定,為提供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之誘因,條文明定營利事業若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經教育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內,按金額的1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為了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來不當避稅,三讀條文明定,若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份者,在1,000萬元捐贈額度內,僅能抵減100%的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

不過,為有利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若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對象,為教育部專案核准或公告之重點運動業、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受前述1,000萬元額度及關係人身分限制。

以避免租稅優惠措施過度影響國家財政收入,且為避免資源分配不均,有關專戶所收受之捐贈額,每年累積金額以30億元為限,教育部也得在總額限度內,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

此外,為使營利事業捐贈專戶受較高程度公共監督,專戶之設置、資金收支、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認可、受贈資金用途、關係人範圍,重點運動業專案核准的要件及範圍等事宜等,需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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