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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8-212020

建商開發票時點 須留意

2020-08-21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建商銷售預售屋時,依據交易模式不同,要留意應開發票的時間點,諸如收取訂金、尾款時,都必須分別開立發票;有些建商會與買家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預售屋尾款,這種情況則只要在銀行放款後三日內提供發票即可。

中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是建商賣房的一種主要模式,經常有建商詢問預售屋如何開發票的問題。首先要留意的是契約書的部分,建商與買方簽訂契約時,契約書上除了要載明買賣標的內容,更重要的是,須約定價金的給付時間與方式。

第二是建商通常會按照訂金、每個工程期應付金額、尾款金額等,在每個約定名目進行收款。官員表示,理論上賣家必須在每一個收款的時間點,都分別各開一張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

不過特別針對預售屋交易,常看到涉及銀行貸款的情況,官員指出,如果買賣雙方約定以銀行
房貸放款,用來抵繳預售屋買賣的尾款,這種模式會比較寬鬆一些,不會強迫建商要在收款的當下就開立發票,而是可以在取得銀行貸款日起算三日內,盡早將發票開給買家即可。

官員表示,雙方約好從房貸撥款來抵繳尾款時,如果因為銀行端行政上的延遲,或是其他原因而無法順利取款,但房屋所有權已經過戶給買家的話,依照財政部規定,最晚要在應於房屋所有權狀核發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出預售屋尾款的統一發票給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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