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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5-012022

報稅月開跑 民眾出租套房記得列報租賃所得

2022-05-01    聯合報 / 記者 賴昭穎 / 台北即時報導

5月報稅月今天開跑,財政部台北
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如果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將應依法處罰。

國稅局官員說,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的租金,如果無固定營業場所、未具營業牌號及未僱用人員處理出租事宜,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按租賃所得自行申報,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必要成本費用如能提供證明文件,得於申報時自租賃收入覈實減除;如未能提出相關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以租賃收入的43%計算成本費用。

官員舉例說,A君於108年將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每間套房每月收取租金1至2萬元不等,A君並未將相關收入列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租賃所得申報,國稅局查到A君租金收入的匯款,因A君無法提出租金收入的必要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因此以查獲漏報租金收入200餘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核定A君108年度漏報租賃所得12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漏未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漏未申報,依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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