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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3-212021

跳槽挨告 競業條款遭濫用

2021-03-21    聯合報 / 記者 陳素玲 / 台北報導

科技業因競爭激烈,且涉及技術層次高的各種業務機密,以往競業禁止最常見於科技業,但近年法院判決案例發現,連一些基層職務,甚至不涉營業祕密的行業,舉凡
房仲業、美容業、餐飲業,甚至如大體美容師,都有人因兼差或跳槽被前東家控告違反競業條款,但成立案件不多,顯示業界的確有不少濫用競業條款情況。

「競業禁止條款」真的人人都適用嗎?創業、兼差到跳槽,都可能違反競業條款嗎?

競業禁止條款原本是為了保護業者營業祕密,並防止同業惡意競爭,因此可由勞雇雙方約定員工離職後一定期間,不能到相同競爭行業任職,但必須給付合理補償。多年來勞動部一直以行政指導原則予以消極規範,但因業界逐漸出現濫用現象,因而在二○一五年入法,在勞基法增訂「競業禁止條款」相關規定,競業禁止對象、範圍及條件,都有具體嚴謹規定。

即使已明確入法,法院近年相關判例仍不少,不少資方只要對員工跳槽,或自行創業不滿,就會祭出競業條款,擴大解釋,連基層及不可能接觸重要職務的工作也一律設限,侵害勞工工作選擇權。

全產總顧問謝創智分析,競業禁止條款是為保障雇主的營業祕密,像大體美容師、房仲業等,都是社會普遍職業,技術不會只有他們會,別人不會,只是一般從業人員,有何理由限制轉換工作?勞基法對營業祕密沒有名詞定義,商場上有保護營業祕密必要但不能無限擴張,應回歸營業祕密法的定義。

按照營業祕密法的定義,營業祕密要符合下列要件: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二、因祕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條件非常嚴格,絕非一般從業人員就可以接觸,如果隨便的工作就限制未來就業範圍,將嚴重影響當事人職涯及就業生存能力。

他認為,既然資方無限上綱競業禁止,如果法院判決不成立,還應要求資方賠償勞工訴訟期間的薪資及相關賠償,才能遏止資方動輒濫用競業條款向勞工提告,造成勞工精神及薪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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