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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082018

收買方違約金 也須開立發票

2018-11-07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開立發票要注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7)日表示,營業人如果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及違約金,要記得在加收時就開立
統一發票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
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原本定價外所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像是利息或違約金,都屬於銷售額範圍,也都必須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2018年1月1日出租房屋給乙君,租賃契約約定租期一年,每月1日給付
租金10萬元。乙君2018年5月未依約給付租金,並於6月1日解除租賃契約,最後支付積欠房租10萬元、延遲利息166元以及違約金10萬元。

以此例來看,甲營業人在收到所有款項後,就應該全數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及勞務一定要依據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會遭到稽徵機關補稅並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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