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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162020

兒子收租爸繳稅? 國稅局:所得稅是屋主要繳

2020-12-16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即時報導

爸爸將閒置房產交給兒子出租,收租金的是兒子,所得稅竟是父親要繳?台北國稅局今(16)日表示,即便一切租賃事宜都交給他人代理,所得申報義務還是在原屋主身上,甚至還會衍生贈與稅申報義務。

台北市有位陳老闆坐擁多間房產,他將其中一間位在台北市大安區的閒置金店面,授權給兒子陳先生辦理出租事宜,不僅跟承租人簽約是由兒子出面,收租時也是進到兒子的帳戶。官員表示,這種案例在台北很常見,但是許多人都搞錯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所稅時,造成國稅局不少負擔。

官員表示,從上述案例來看,即便房屋租賃全權交給兒子辦理,陳老闆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依然是法定的納稅義務人,要負責報繳綜所稅。

從法條上來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的租金所得,屬於租賃所得的一種,官員指出,不管是不是由他人代辦租賃事宜,租金所得都屬於財產所有人。

官員表示,再根據《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所以就算是由兒子出面簽訂租賃契約、收取租金,租約的效力仍然是回歸到出租人本人(也就是陳老闆)身上,不管爸爸跟兒子之間怎麼約定,課稅時仍要依法行政。

官員指出,其實不管租客繳的
房租進誰的口袋,要繳稅的都是房屋所有權人;又由於是無償將收租的權利轉讓給兒女,因此對於屋主而言,還要再留意贈與稅的申報,如果贈與金額超過每年度的贈與稅免稅額,就有主動申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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