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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172020

享優稅設備出借 恐被追稅

2020-12-17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已申報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的企業要注意,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抵減的資產,在三年內都要維持自行使用,如果在期間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給他人,租稅優惠將被取消,且恐面臨追稅、外加利息。

官員表示,針對年度中有獲利,但是盈餘未作分配,而是轉作往後年度投資的企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規定,投資金額可以列為盈餘的減除項目,讓盈餘免加徵5%營所稅。

但是為了避免不肖業者為了租稅優惠,進行虛偽的投資行為,官員指出,財政部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當中規定,如果企業在取得租稅優惠後三年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仍要補繳
稅款,並加計利息。

官員表示,產創條例規定,享受租稅優惠的設備,必須作為自行生產或營業所用,因此企業在購買設備後出租、轉售或退貨,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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