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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142020

未婚身故 家人三月內代報稅

2020-10-14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針對年度中不幸身故的個人,台北
國稅局表示,當年度留下的綜合所得稅申報義務,依據婚姻狀態不同,申報時限也不同,如果是已婚者過世,就是由未亡人隔年5月協助申報;但過世時為單身的情況,家人就要在三個月內代為申報。

官員表示,我國
綜所稅申報仍是以家戶制為基準,尤其個人與配偶是合併申報的,配偶的其中一方身故時,譬如丈夫今年過世,就是由妻子明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代為申報妻子今年的綜合所得,實務上很多人在配偶過世之後,會忘記合併申報配偶生前的所得。

但是未亡人對於身故配偶的收入,未必會有全盤的掌握,官員表示,生存配偶在合併辦理綜所稅申報時,可能沒辦法以自然人憑證或
健保卡查詢身故配偶的所得資料,此時可以帶著自己的身分證正本,以及死亡配偶的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調死亡配偶的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

官員表示,針對單身、未受扶養的個人,在他死亡日起算三個月內,代為辦理綜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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