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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132020

客戶名單資產無法攤銷 企併法修正案解決了

2020-10-13    經濟日報 / 記者 徐碧華 / 即時報導

經濟部10月7日預告《企業
併購法》修正草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過去企業併購取得未登記的技術或客戶名單,在稅務上無法攤銷,此次修正草案擴大無形資產攤銷範圍,為企業併購助攻,有利我國企業透過併購強化其競爭力。

這次企併法朝向保障
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合併適用範圍及擴大租稅優惠等三大方向修法,草案預告至12月6日。有關擴大租稅措施的新增修法重點包括:1.明定公司因併購取得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2.被併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所取得股份對價,其股利所得可全數選擇延緩至次年度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

資誠表示,擴大無形資產範圍,與併購實務更接地氣。現行公司出價取得無形資產,僅得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項目予以認列無形資產,包括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此次修正條文新增第40條之1,考量公司併購實務情形以及參考現行法律項目,擴大無形資產範圍,立法用意良善。

不過,修正草案中列示得攤銷之無形資產仍僅限於該條文所列示之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各種特許權。企業需特別注意因併購取得之無形資產是否符合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中所列示稅務上得攤銷的各項無形資產項目。特別是併購實務上常見之技術、客戶關係等,依修正草案說明如符合營業秘密法規定,才得以「營業秘密」納入適用。

修法內容亦明定營業秘密認定上如有疑義,得由稽徵機關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收購公司所屬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案件認定之參考,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時,亦得洽請營業秘密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協助。

即便還有認定問題,但過去企業併購取得未登記的技術或客戶名單,在稅務上無法攤銷,此次修正草案擴大無形資產攤銷範圍,有利我國企業透過併購強化其競爭力。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併購稅務服務會計師劉欣萍進一步說明,企業如擬主張客戶關係屬「營業秘密」應注意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之三要件,即「秘密性」、「經濟性/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過去曾有判決認為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建議公司應有相關管理機制針對該等資訊進行整理、分析,以提升該等資訊之獨特性,並建置保密措施,增加該等資訊被認屬營業秘密之機率。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併購稅務服務副總經理陳民卿提醒,本次修法緩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稅以股利取得次年起之第五年為限,亦即如五年期滿股東雖未出售股票時,仍須申報繳納股利所得稅,新創公司的個人股東需特別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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