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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8-262021
盈餘投資抵減 留意期限
2021-08-26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有意主張實質投資抵減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的企業,須留意適用投資抵減的範圍只到今年,北區國稅局表示,每筆實質投資還要在期限之內提出更正,應於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更正,才符合退稅資格。
官員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規定,營利事業從2018年度開始,可以於盈餘發生當年度的次年起算三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入未分配盈餘的減項進行抵減,或是事後進行退稅。
以最早適用的2018年度盈餘為例,官員表示,若2019、2020、2021等三年內有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便可抵減未分配盈餘,免於被加徵5%所得稅,而當年度盈餘已於去年完成申報,後續的實質投資項目,最晚可在最後完成投資日起算一年內,申請更正申報並獲得退稅。
官員表示,像前陣子收到某製造業公司的申請,該公司2018年度留有高額未分配盈餘,去年申報時因而被加徵了550萬元營所稅。
不過該公司今年提出申請更正後,主張去年間曾針對廠區擴建、購置生產用機器設備等,進行1.1億元實質投資,官員表示,國稅局確認其最後一筆支出投資日為去年11月1日,符合法定時限等各項要件,重新核定該公司201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0元,因此原繳納的550萬元稅款,全數退還給業者。
有意主張實質投資抵減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的企業,須留意適用投資抵減的範圍只到今年,北區國稅局表示,每筆實質投資還要在期限之內提出更正,應於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更正,才符合退稅資格。
官員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規定,營利事業從2018年度開始,可以於盈餘發生當年度的次年起算三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入未分配盈餘的減項進行抵減,或是事後進行退稅。
以最早適用的2018年度盈餘為例,官員表示,若2019、2020、2021等三年內有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便可抵減未分配盈餘,免於被加徵5%所得稅,而當年度盈餘已於去年完成申報,後續的實質投資項目,最晚可在最後完成投資日起算一年內,申請更正申報並獲得退稅。
官員表示,像前陣子收到某製造業公司的申請,該公司2018年度留有高額未分配盈餘,去年申報時因而被加徵了550萬元營所稅。
不過該公司今年提出申請更正後,主張去年間曾針對廠區擴建、購置生產用機器設備等,進行1.1億元實質投資,官員表示,國稅局確認其最後一筆支出投資日為去年11月1日,符合法定時限等各項要件,重新核定該公司201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0元,因此原繳納的550萬元稅款,全數退還給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