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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082020
差旅申報 可採電子證明
2020-12-08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Uber未來不再開立雲端發票,衍生相關差旅費用申報認定的議題,台北國稅局表示,在營所稅申報案的查核方面,比照國內計程車車資,主要是由出差人自行提供的證明為憑、核實認定,若員工確實有差旅的事實,國稅局認定憑證時不會多加刁難。
Uber發布不再開立雲端發票的公告,建議有報帳需求的消費者,利用Email收取電子化乘車證明,或建議以Uber App提供的行程明細截圖,作為報帳依據。
官員表示,國稅局審核營利事業列報的差旅費用,主要是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旅費支出,應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該差旅與營業有關,才可認定。
因此營利事業列報相關費用時,官員表示,重點還是在於員工確實出差的事實,有了事實之後,交通費的部分才是依憑證核實認定。
Uber未來不再開立雲端發票,衍生相關差旅費用申報認定的議題,台北國稅局表示,在營所稅申報案的查核方面,比照國內計程車車資,主要是由出差人自行提供的證明為憑、核實認定,若員工確實有差旅的事實,國稅局認定憑證時不會多加刁難。
Uber發布不再開立雲端發票的公告,建議有報帳需求的消費者,利用Email收取電子化乘車證明,或建議以Uber App提供的行程明細截圖,作為報帳依據。
官員表示,國稅局審核營利事業列報的差旅費用,主要是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旅費支出,應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該差旅與營業有關,才可認定。
因此營利事業列報相關費用時,官員表示,重點還是在於員工確實出差的事實,有了事實之後,交通費的部分才是依憑證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