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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4-072020

訴訟取得損害賠償金 超過損失部分須申報

2020-04-07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綜合
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在年度間曾因訴訟取得損害賠償金,超出實際財產損失部分,屬當年度「其他收入」,要如實申報綜所稅

官員表示,近期常接到民眾申報綜所稅的相關疑問,有個案例是租屋糾紛的判決,甲君將房屋出租給乙君居住,但是後來發生房屋
漏水的問題,乙君不僅居住困難,且自行購買的家具也因漏水而受損,決定提前解約,更一狀告上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官員表示,在這個例子當中,如果法院最後判決甲君須賠償乙君50萬元,包括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及搬遷補償費10萬元,這筆錢在報稅時要小心,其中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的部分,屬於損害補償的性質,可以免納所得稅;但是另外拿到的10萬元搬遷補償費,須列報為當年度綜所稅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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