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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4-072020

進口自用口罩須切結 違規販售最重罰200萬

2020-04-07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進口醫用
口罩、電子體溫計等防疫物資目前可定量直接放行,但無論個人戶或企業戶,在海關切結自用放行後,就不能進行販售行為,否則將面臨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關務署指出,依據《藥事法》第40條規定,進口人用
醫療器材,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才能夠開始輸入國內。

然而為因應本次肺炎疫情國人防疫需要,衛福部食藥署已就常見個人自用防疫醫療器材,已經放寬相關申請。關務署表示,進口人輸入供自用的醫用口罩、電子體溫計、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等醫療器材,自今年2月6日起至4月30日止,可以不必取得食藥署同意文件,直接由海關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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