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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5-152022

新聞中的法律/及早因應反避稅風潮

2022-05-15    經濟日報 / 宋秀玲

反避稅已成國際共識,許多國家陸續實施移轉訂價、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及落實BEPS(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1.0及2.0,迫使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閉避稅功能,加上全球最低稅負制(GMT)的實施箭在弦上,未來以低稅負吸引投資可能將成為歷史。


台灣也將自2023年起實施CFC,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以及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CFC者。以往台商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利用三角貿易配置不合常規的利潤,或轉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事業,保留利潤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的情形,將遭受嚴重挑戰。

國際間將自2023年起施行全球最低稅負制,符合要件的跨國公司,在各租稅管轄區集團成員的利潤未繳足15%部分稅額,將由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徵收。我國實施CFC,可課到跨國公司的CFC低稅利潤,有助我國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

面對全球反避稅風潮,台商必須重新檢視全球營運布局、交易安排、資金存放與投資架構,避免曝露於查稅高風險,並應保留足夠因應時間。台商企業或個人,可透過指引來檢視,幫助自身判斷是否受到CFC影響。

首先以營利事業來看,第一關要先確認納稅義務人身分,CFC主要是針對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假若總機構不在國內,例如為外國在台分公司,就沒有CFC問題。

若總公司在台灣,就要進入第二關,是否在境外有CFC?包括外國企業是否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也就是所謂的「租稅天堂」;第二要檢視是否有受到控制,若兩者皆符合,才可能適用CFC制度。

這邊所指的租稅天堂,包括法定稅率未超過我國稅率的七成(也就是14%),或是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的國家或地區,財政部2018年曾公布一份參考名單,包括台商愛用的百慕達、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等都上榜,不過近年國際稅制變化快速,財政部預計今年底更新名單。

在前面兩關都符合後,接下來再檢視是否符合豁免條款,例如若有實質營運或活動,或是CFC盈餘在標準以下,任何一項豁免條款符合,就不適用CFC。若經過層層檢視,確認適用CFC,可能有課稅問題,就要計算CFC所得,按直接持股比率計算海外投資收益,回到一般營所稅制課徵。

而跨國企業的高階管理人或股東可能也關心個人CFC問題。同樣可透過指引來檢視,第一步同樣是檢視納稅人身分,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最簡單判斷方式就是當年度5月是否有辦理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再來第二步、第三步驟,與營利事業類似,都是要檢視是否符合CFC定義、是否可適用豁免條款,不過在個人CFC上,還有加一項重要性原則,如果個人、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才會適用CFC制度。

個人CFC所得及稅額計算,由於屬於海外所得,必須進入最低稅負制,全戶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且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才會有課稅問題。

(本文由台北國稅局長宋秀玲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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