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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302021

企業貸款報稅有眉角 買地投資 脫手才能認列利息

2021-09-30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公司貸款買地,根據土地的用途不同,報稅的方式也有差,高雄
國稅局表示,如果是出於投資考量而購地,衍生的貸款利息,相關費用不能直接在發生年度認列,必須等到土地實際脫手的年度,才能認列。

依《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官員表示,大部分營利事業購置自用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辦好過戶手續後,相關借款利息便能列入當年度費用。

但是有一種意外情況,官員表示,在房地產熱絡的環境下,有時營利事業購置土地,並非打算自用,而是當作一種投資產品,此類土地就不算是固定資產,相關借款利息若想作為費用節稅,列報就會受限。

舉例而言,高雄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19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有貸款購置一筆土地,帳目也明確指出,這是一筆待售的投資性商品,當年就產生了28萬元借款利息支出。

問題在這之後來了,這筆利息支出能不能列報呢?官員表示,由於截至2019年底,該筆土地都還沒脫手,因此在當年度,這筆利息支出都還不能列報。

官員指出,這筆土地衍生的借款利息,都要記一筆遞延費用,要等到日後土地真的出售了,才可以將這些累積下來的利息,列入出售收益的減項,藉此來認列持有期間的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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