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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162022

產創租稅優惠 土地不適用

2022-09-16    經濟日報 / 記者 陳姿穎 / 台北報導

北區
國稅局昨(15)日表示,營利事業自2018年度起以未分配盈餘轉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的租稅優惠,不過要留意,適用折抵的購置項目僅包含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設備不可納入。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依產創條例規定,以及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自2018年度及往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可在當年度盈餘發生的隔年起三年內,抵減盈餘投資實際支出的金額。

國稅局官員說明,可適用投資折抵的項目包含建築物,例如,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倉庫、建築工程場所以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建築物效能的資本支出。

另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軟硬體設備,以及營業用的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等資本支出也可適用,不過要留意實際支出金額,必須達新台幣100萬元,才符合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1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其中包含購置土地一筆6,700萬元,國稅局核定,甲公司減列的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700萬元不符合規定,因此向甲公司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

國稅局說明,租稅優惠是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轉投資在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此外,因投資抵減的規定,要將未分配盈餘在三年內轉實質轉投資,才適用優惠,因此企業要留意建築物的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若投資項目屬於軟硬體設備,則以交貨日為準;另外,如果企業購置技術,要以取得日期為準,提醒企業留意年份,以免喪失適用優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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