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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272020

新聞中的法律/處分未上市櫃股票 動作要快

2020-07-27    經濟日報 / 林志翔

財政部日前預告將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擬從明(2021) 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也就是明年起個人處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所得,將恢復課徵最低稅負20%稅率。

由於台灣許多公司屬於未上市櫃,此修法會影響非常多個人,若持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例如家族企業成員持有股權,尤其是家族企業第一代、創辦人或掌門人,若要以買賣給第二代或其他家族成員的方式,進行股權調整,就要在年底前完成,否則就有很大的稅負差異。

也有許多家族企業是透過成立家族閉鎖性控股公司來管理,若是如此,也會涉及到家族企業的未上市櫃公司股權的交易,同樣也是在今年底以前完成處分,不然也會有本次修法最低稅負的問題。

許多未上市櫃公司
股東們,在上市櫃之前,這些大股東通常會成立投資公司,若該公司有IPO計畫,要進行股權調整,因為也是涉及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出售或調整,都有最低稅負問題,也需要注意在年底前完成。

此外,還有種情況就是家族企業可能因為找不到接班人,或是有人願意收購、購買或併購等原因,因此沒有要繼續經營下去,而有意將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賣掉的狀況,有此打算的人,就要儘速在年底前完成作業。

還有種很常見的狀況,是許多個人會透過公司來持有不動產,若以此方式處分不動產,相較於以個人買賣不動產,此種稅負最省,不過因為財政部此次預告的修法,有意以此方式出售不動產者,也須注意在新制上路前完成。

最後,則是最普遍也是最單純的情況,就是身為未上市櫃公司股東者,若手頭缺乏現金,而有意要賣掉手上股權來變現,也要注意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交易,不然也會面臨到較高的最低稅負20%稅率。

再次提醒,如果個人預計進行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者,建議於今年底前完成交易,並考量交易的安排是否有商業上的合理必要性,以避免落入實質課稅原則,以下也簡單整理主要的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樣態供投資人參考。

第一,以股作價或股份轉換成立家族閉鎖性控股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或產業控股公司者。

第二,出售公司老股予外部財務性及策略性投資人,例如私募股權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

第三,家族選擇出場處分家族企業股權;第四,大股東預計於公司IPO前進行股權架構調整;第五,個人透過處分股權方式移轉公司持有之不動產;或是最後一種,單純處分股權以取得現金。

(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林志翔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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