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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112020

找回失竊愛車 須重新領牌

2020-09-11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車輛失竊後報廢車牌,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如果失主日後有幸找回愛車,別忘了上路前還要重新領牌,以免因違反《使用
牌照稅法》而受罰。

官員表示,愛車失竊的第一步,一定要先向警察局報案,報案當下警方就會通知
監理站註記,愛車的牌照稅只會課徵到註記日為止,後續要再由車主自行到監理站註銷牌照,同時繳清註記前未納的牌照稅款

但如果車主後續成功找回失竊的愛車,官員表示,尋獲後也要記得到監理機關報到,完成重新領牌手續,在失竊日到重新領牌日之間,不會課徵牌照稅,稅額是從重新領牌後計算至年底。

官員表示,即便車主先前只有到警局報案,疏忽沒有註銷牌照,但由於警局已經協助註記失竊,因此車主向監理站報備尋獲後,從失竊日到尋獲日之間,同樣不會被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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