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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102019

跳開發票 上中下游都罰

2019-10-10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南區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必要實際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若是上游廠商開立發票時,跳過中游廠商,直接將發票開給下游,若經國稅局查獲,恐怕將導致上、中、下游三方營業人一起受罰。

南區國局近期查核案件發現,有家上游營業人甲銷貨給中游營業人乙,但乙要求甲直接將發票開給下游廠商丙,甲礙於長久以來與乙交情良好,因此直接跳過乙營業人,將發票開給丙。

官員指出,這位甲營業人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應此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被裁處銷售總額5%行為罰。

乙營業人因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也依同條文規定處以行為罰,再加上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不只被補徵稅額,還要處罰漏稅額度5倍以下罰鍰,二種罰則擇一從重處罰。

至於下游的丙營業人,因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統一發票,申報為進貨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也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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