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經貿稅務要聞
- 2020-11-10集團分支發票 不能共用
- 2020-11-09「雙11」登場 基隆關提醒:進口低價免稅每半年限6次
- 2020-11-09出售繼承房地 節稅有撇步
- 2020-11-09公司辦理遺贈股權移轉 未索取相關證明將挨罰
- 2020-11-09新聞中的法律/企業併購要兼顧員工權益
- 2020-11-08最新稅收統計 周三揭曉
- 2020-11-06建商須按房地市價擇高申報
- 2020-11-06去年2.3萬筆稅額逾10萬元
- 2020-11-06合建分屋出售 留意節稅方式
- 2020-11-06自住宅地價稅暴增 先查戶籍
稅務法務
11-102020
集團分支發票 不能共用
2020-11-10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同集團不同分公司若同屬開發票營業人,要注意雙方發票不能共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分公司間誤用彼此統一發票,即違反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將依銷售額被處以1%罰鍰。
官員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必須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的統一發票專用章,不過現在開發票的方式比較多元,部分營業人可能是用電子計算機發票,或是在網路上開立電子發票,只要用條列方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可以不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針對同集團分公司間誤用統一編號的情形,官員表示,其實就是回歸到一般開錯發票的處罰規定,也就是當營業人未依規定記載賣方統一編號時,又沒有重新另開發票給買方,就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以銷售額1%罰鍰,最低不少於1,500元,最高不超過15,000元。
同集團不同分公司若同屬開發票營業人,要注意雙方發票不能共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分公司間誤用彼此統一發票,即違反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將依銷售額被處以1%罰鍰。
官員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必須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的統一發票專用章,不過現在開發票的方式比較多元,部分營業人可能是用電子計算機發票,或是在網路上開立電子發票,只要用條列方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可以不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針對同集團分公司間誤用統一編號的情形,官員表示,其實就是回歸到一般開錯發票的處罰規定,也就是當營業人未依規定記載賣方統一編號時,又沒有重新另開發票給買方,就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以銷售額1%罰鍰,最低不少於1,500元,最高不超過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