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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4-122021
換屋「重購退稅」核准後 遷出戶籍要補稅!
2021-04-12 聯合報 / 記者 蔡孟妤 / 高雄即時報導
換屋族避免賣屋後繳納龐大土增稅後,不夠錢買新屋,可以辦理「重購退稅」省稅,不過高雄近來有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核准後又遷出戶籍,遭稅捐處追繳原退稅。稅捐處說,核准退稅後新購地會被列管5年,如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換屋族想換屋,但怕賣屋繳了龐大的土地增值稅後,賣屋的錢不夠買新屋,可利用「重購退稅」節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不想因被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重購土地的能力,只要滿足退稅條件,即可申請退還賣屋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退還土增稅的條件,包括原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增稅後仍有餘額者;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都要在2年內完成;新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
還有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理戶籍登記;如為先購後售,必須在新購土地時原持有的舊屋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的土地,才可適用。
但須注意的是,核准重購退稅後,新購土地有5年的列管期,除了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立戶籍,同時也不能出租或營業使用,不然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