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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232022

不服應納稅額 留意申訴期

2022-02-23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已經申請延期、分期繳稅的案件,留意申訴時間的差異,台北
國稅局表示,各類稅捐在申請延、分期後,納稅義務人若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有打算提出異議,記得要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內申請復查,期限不因延期申報而放寬。

舉例來說,方太太去年5月24日過世,兒子作為繼承人收到
遺產稅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原訂繳納期限是6月26日起至8月25日止。

但後來繼承人發現繳納有困難,因而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延期,國稅局後來也核准放寬到最晚於10月25日前繳納即可。

然而在本案中,兒子雖另外對遺產稅的金額有意見,卻拖到10月22日才提出復查,即便仍在繳納期限內,卻已超出法定復查申請期限(9月24日),因此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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