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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212022
以前講稅事訴願繳半 現在只要繳三分之一
2022-02-21 經濟日報 / 記者 徐碧華 / 即時報導
公司被台北國稅局核定營所稅應納稅額150萬元,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復查結果變更稅額為120萬元。但公司仍不服,於111年1月20日提起訴願。台北國稅局表示,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9條,公司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40萬元,即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以前講訴願繳半,現在降為繳三分之一,即可暫緩強制執行。
台北國稅局表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的情形,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台北國稅局說明,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由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即可暫緩移送執行。
不過,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而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基於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稅捐仍屬其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債務,且為維持法律安定性,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公司被台北國稅局核定營所稅應納稅額150萬元,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復查結果變更稅額為120萬元。但公司仍不服,於111年1月20日提起訴願。台北國稅局表示,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9條,公司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40萬元,即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以前講訴願繳半,現在降為繳三分之一,即可暫緩強制執行。
台北國稅局表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的情形,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台北國稅局說明,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由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即可暫緩移送執行。
不過,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而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基於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稅捐仍屬其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債務,且為維持法律安定性,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