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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062021

相關文件不會用來查稅

2021-07-06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針對適用境外資金專法的案件,北區國稅局強調,台商利用專法的管道,匯回的資金將視為完稅,不會再衍生額外稅負,相關文件依法僅用於資格審查,不會作為進一步查稅依據。

官員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必須由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經手,且申請時須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

然而每每與國稅局交手,台商難免會擔心相關帳目被掌握後,衍生後續的查核。官員表示,為了讓台商安心引資回台,財政部已宣布,國稅局對於申請適用專法的案件,僅能進行適用資格審查,譬如個人居住身分,或是營利事業申請匯回的資金,是否來自台、澎、金、馬境外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事業,且對該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等。

完成上述審核後,官員表示,相關申請文件於資格審查完畢之後,後續也不能再作為國稅局選案查核的依據,申請人不必成為後續被追稅、查稅的重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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