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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3-172020

企業列報佣金支出 須附居間仲介證明

2020-03-17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 / 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5月辦理
所得稅申報時,如要列報佣金支出,除了必須提出合約、匯款證明外,還須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核實認定,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A公司辦理201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境外B公司佣金支出350萬元,由於沒提出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有仲介事實的相關文件,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A公司不服國稅局處分,隨後申請復查,並附上合約、匯款單及電子郵件往來等證明給國稅局。

然而國稅局表示,經查核相關資料,只能確認A公司每季都會銷貨給另一家C公司,但無法確認B公司有居間仲介、收取佣金,主張A公司應提出更明確證明文件,以供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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