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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072022

新聞中法律/CFC效應 留意報稅三關鍵

2022-02-07    經濟日報 / 洪連盛

政院已於日前正式核定,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於2023年元旦起施行,對個人而言,CFC上路後,過去在境外公司的財務報表如何重建、現在如何準備申報資料、未來該具備何種運用境外公司的新思維等三大關鍵,將決定台商能否「稅」得安心。

為了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來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台灣在2016年、2017年,先後透過《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分別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的CFC制度。

不過當時為避免影響台商全球投資布局,CFC制度日出時間留給行政院決定。後來在2019年迎接台商資金回流,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附帶決議,請
財政部在資金專法施行期滿後一年內,報請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財政部考量接軌國際,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最後決定將CFC制度日出時間訂在2023年,與全球最低稅負制同步施行,行政院也已經在今年1月14日正式核定。

國際反避稅潮流持續,財政部高度關注全球最低稅負制變化,個人、企業因應CFC稅制上路,應加快腳步、超前部署,降低稅務風險。

在CFC施行後,個人須申報CFC所得,要檢附境外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等七項資料,然而問題在於,現行境外公司普遍未記帳,因此重建財務報表,將會是新制度施行前,首要解決的棘手問題。

此外,從事金融商品投資的境外公司,金融商品帳務上不同的會計科目,將產生不同的CFC所得,連帶影響個人的稅負。因此在CFC施行前,個人應妥善檢討財務報表,思考因應之道。

有部分台商認為,目前台灣的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交換國僅日本、澳洲及英國,因此心存僥倖,以為稅捐機關無從掌握境外公司,然而實際上,稅捐機關可從其他管道取得個人境外公司資訊,例如常見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投資中國大陸或台灣,實務上都須向投審會報備或報准。

此外,大股東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更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一覽無遺。

更有部分情形,是遭金融機構洗錢通報或有心人檢舉而遭查獲,種種來源,都是稅捐稽徵機關的獲知管道,心存僥倖並非上策。

CFC課稅新制度,對於台商個人長久以來運用境外公司的思維與習慣,將是一大挑戰與衝擊。建議值此CFC施行前的空窗期,台商應轉念思考,危機就是轉機,可將其視為改變的契機,透過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釐清境外公司過往情況、重建財務報表,思考可能的因應措施,透過超前部署才能「稅」得安心,也才是長治久安之道。(本文由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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