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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242022

危險公寓大廈 強制設管委會

2022-02-24    經濟日報 / 記者 鄭鴻達、翁至威 / 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蘇貞昌於昨(24)日院會中拍板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來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應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可處最高20萬元罰鍰。

鑑於去年10月高雄城中城大火悲劇,以及加強我國建築物的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行政院會昨日討論並通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並送立法院審議。

蘇揆於院會中表示,此次修法是針對有公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健全社區自治管理,並增訂政府輔導措施;消防法修正,則明定各類場所即使歇業或停業,管理權人也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內政部說,本次修正強制要求「所有」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應盡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報備,以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之管理、申報及修繕。

內政部表示,對於危險公寓大廈認定要件,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在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地方主管機關可視情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另為加速辦理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也增訂規定,經裁罰仍未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在必要時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在罰則方面,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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