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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5-052022

收到違約金 須報繳綜所稅

2022-05-05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近年房地交易熱絡,不過買賣雙方簽約後,都可能因故反悔違約,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因為其中一方違約,而經法院判決領到違約金的另一方,就應記得將這筆違約金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到一案比較特別,國稅局表示,甲君是在2019年1月與乙君約定以3,000萬元,向乙君購買台北市房地,並旋即支付簽約金300萬元,但事後乙君反悔不賣,並拒絕支付買賣合約所約定的違約金300萬元,甲君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隨後在2020年1月,法院判決確定乙君除應返還甲君支付的簽約金300萬元外,另應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乙君在同年2月支付,但甲君收取後,未將收受款項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申報,被國稅局查獲,將這筆違約金扣除訴訟費等30萬元後的餘額270萬元,計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補稅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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