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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092019

夫妻離婚列報扶養 共同生活是關鍵

2019-12-09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家族成員之間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互相列報扶養親人以達到節稅目的,但如果同一個人被多人列報扶養,不論是父母任何一方列報扶養子女,或是子女列報扶養父母,國稅局都會依實際扶養、共同生活事實,來認定免稅額歸屬標準。

官員指出,夫妻
離婚後常常發生這種狀況,甲君與前妻在2017年間離婚,離婚時協議二人所生子女由前妻來照顧,甲君則每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然而隔年報稅時,甲君跟前妻都可能會各自列報子女的免稅額。

官員表示,另一種情況也會出現重複列報,最近剛好查核發現,轄區內某乙君有個弟弟,二家人是分開報稅,但是他們各自都在申報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母親免稅額。

官員表示,不管有沒有給贍養費或孝親費,國稅局都會以實際共同生活的情況來核認扶養免稅額。

以甲君為例,雖然他每個月都有支付生活教育費用給妻子及子女,但是,子女實際上還是受前妻扶養照顧,因此國稅局也剔除了甲君申報的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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