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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292019
捐款未登記宮廟 不能節稅
2019-11-29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向宮廟捐贈香油錢要留意,受捐贈的宮廟是否有正式向政府登記立案,若不慎向未登記宮廟作出捐贈,將會喪失應得的節稅權益。
官員提到,轄區內有位民眾申報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對某宮廟的現金捐贈扣除額3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時發現,這間宮廟並非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也沒有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因此剔除這筆捐贈並補稅。這位民眾不滿剔除決定,主張宮廟確實領有道教團體會員證書,依序提起各項行政救濟,但國稅局仍然認定該宮廟未取得稅法所認定的登記,最終仍駁回復查,維持原核定確定在案。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可以列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扣減所得,其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20%;官員表示,這裡所提到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必須要再看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的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北區國稅局表示,向宮廟捐贈香油錢要留意,受捐贈的宮廟是否有正式向政府登記立案,若不慎向未登記宮廟作出捐贈,將會喪失應得的節稅權益。
官員提到,轄區內有位民眾申報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對某宮廟的現金捐贈扣除額3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時發現,這間宮廟並非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也沒有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因此剔除這筆捐贈並補稅。這位民眾不滿剔除決定,主張宮廟確實領有道教團體會員證書,依序提起各項行政救濟,但國稅局仍然認定該宮廟未取得稅法所認定的登記,最終仍駁回復查,維持原核定確定在案。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可以列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扣減所得,其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20%;官員表示,這裡所提到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必須要再看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的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