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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4-132020

發行可轉債 兩點注意

2020-04-13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企業發行可轉換股票的
公司債,可能會約定賣回利息補償金作為誘因,此時企業須應留意二種稅務問題。首先,此筆補償金在實際支付前,應認列負債;其次,只有在補償金實際支付的年度,也就是損益實現時,才能列入費用。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對外籌資之方式除了向金融機構借款外,也會透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方式籌資,投資人可以將這類公司債轉換為股票,但如果未來公司股票價值過低,導致轉換沒有實益,發行公司也常會與投資人約定三種情況,包括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公司執行贖回權,或是
債券到期時,發行公司不僅會給付本金、票面利息,還會加發「利息補償金」,以增加投資者購買誘因。

官員表示,實務上來看,如果股票價格不理想,投資人就不會想將公司債轉換為股票,在投資人賣回或公司債到期之前,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規定,從發行日到賣回日期間內,必須按有效利息法認列為負債,但因為這筆利息費用尚未實現,因此在稅上面,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並不會給予認定。

官員表示,想要實際認列費用節稅,必須等投資人實際賣回、公司主動贖回或債券到期時,公司實際向投資人給付利息補償金時,當年度才能認列為費用節稅,同時要注意其餘年度報稅時,該筆負債也要調整減列。

官員表示,最近查核轄區內甲公司2017年度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利息支出較2016年度大幅增加,細查後才發現甲公司曾發行公司債、產生利息費用1.2億元餘;其投資人在2017年間賣回債券時,甲公司僅給付債券持有人利息補償金5,000多萬元餘,當年度額外攤銷的利息費用7,000多萬元,則因為沒有實際給付,因此不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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