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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172018

外資獲配股利 明年不能抵繳

2018-09-14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上市櫃企業發放股利的高峰期已過,由於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今年上路,財政部特別指出,當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因股利獲配時點不同,抵繳稅額也不同,簡言之,今年底以前獲配股利仍可半數抵繳,但明年起則不可抵繳。
財政部官員說,營利事業今年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注意扣繳率調高了1個百分點,將按修正後的扣繳率21%扣繳稅款。

去年底以前,外資股利所得的扣繳率是20%,為了縮短內外資股利
所得稅負差距,去年底「全民稅改」後,將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提高1個百分點;同時,取消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今年分配的股利總額所含的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仍得以實際繳納稅額的半數抵繳股利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而自明(2019)年1月1日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於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股利,予外國股東時,仍可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但要注意,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

官員說,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股利是以「全數抵繳應扣繳稅款」;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間分配股利是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2019年1月1日以後則不可抵繳。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在2016年給付外國股東股利時,應以實際繳納加徵稅額的半數抵繳扣繳稅額,甲公司卻以全數抵繳,致短計扣繳稅款1,400餘萬元,補繳稅款加上罰鍰合計近2,500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以免抵繳錯誤遭罰鍰,影響自身權益。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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