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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142018

合法登記廠房轉租 房屋稅課不得減半

2018-09-06 22:41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針對直接生產使用且合法登記的工廠廠房,稅務局強調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但如果廠房已經轉租,就不符合減半徵收規定,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核課。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舉例指出,轄內甲公司原有廠房1,000平方公尺,已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經稅務局核准在案,隨後因故將其中500平方公尺轉租給乙公司繼續作工廠使用,此時,轉租之工廠即需向稅務局申請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稅法中所指合法登記之自有工廠,是指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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