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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252020

台商避違約 可用免責條款

2020-02-25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新冠
肺炎疫情打亂供應鏈,受到中國大陸封城及停工命令影響,在大陸設廠的供應鏈廠商恐無法如期出貨,導致違約。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昨(24)日建議,企業可善用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透過五步驟:檢視適用情形、了解踐行程序、確認特定風險減緩措施要求、記錄違約情形、追蹤主管機關公告,降低違約風險。

普華合夥律師梁鴻烈、資深顧問林信宏表示,不可抗力條款就是雙方合約中的免責條款,當發生無法預期且不可歸責於雙方的情形時,雙方可免除違約責任。當主張不可抗力條款,除了可能免除違約責任,也可能延長履約期限,或重新議約,甚至直接終止合約。

林信宏表示,不可抗力條款定義的不可抗力事由,通常包含天災、暴動、戰爭、政府作為、
罷工、恐攻、瘟疫、實施禁運等,但因個別合約而異,新冠肺炎疫情未必可以適用。

企業若要在這波疫情中主張不可抗力條款,林信宏建議,第一步驟必須先審慎檢視合約,並了解合約所載的不可抗力條款,是否可適用於新冠肺炎疫情。

林信宏提醒,若合約任一方在不可抗力條款未明確納入瘟疫或傳染病的情況下,逕自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進而停止履約,恐衍生爭議,甚至遭他方認定為違反合約義務,並請求損害賠償。

若確定適用,第二步就是了解合約中是否有約定,在主張該條款時,應踐行的相關程序;第三步則是確認主張不可抗力條款前,是否有約定應採取的特定風險減緩措施;第四步是詳細記錄因疫情而衍生的違約情形;最後也要注意主管機關相關公告,例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已表明,受疫情影響業者可申請「不可抗力事由證書」,業者可多加利用。

林信宏也表示,除了決定是否主張不可抗力條款外,投資人也要留意金融機構、交易所或海外金融交易市場,是否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停止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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