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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252020

轉讓公司出資額 課綜所稅

2020-02-25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買賣有價證券需課徵證交稅,但若是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就不屬於證交稅課稅範圍,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股東在辦理出售年度所得稅申報時,記得將轉讓出資額所得納入申報,以免漏報所得挨罰。

依據證交稅條例規定,只要是買賣有價證券,都要課徵證交稅,所謂的有價證券包括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的其他證券等,都是課稅範圍。

不過若是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就不屬於有價證券,免徵證交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

不只是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財政部過去曾發布解釋令解釋,不算證券交易,而是屬於轉讓出資額,因此也一樣無須課徵證交稅,但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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