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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222020
企業賣舊制地 拆除費列成本
2020-07-22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企業出售長年持有的舊制土地,如果採直接售地、跟買家約定先拆除地上房屋,這種交易模式當中,地上房屋原有價值及拆除成本,都可以歸入土地出售成本,一併適用舊制土地交易免稅,以達到合法節稅效果。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以往土地交易免稅的年代,財政部曾作出函釋,認定營利事業出售名下土地時,如果出售合約有約定要應清除地上房屋、騰空土地再交付,賣家為了履約而拆除地上房屋,地上房屋的帳面餘額與拆除成本,也可以視為土地出售的實際成本之一,放到土地增益項目,合併計算損益。
官員表示,這項規定主要是對舊制土地交易較有利,因為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土地,適用免稅規定,把房屋成本併入土地項下,對於納稅人會較有利。
舉例來說,假設買賣雙方所簽定不動產交易契約、也約好交付土地時前要騰空,但賣方公司地上仍有房屋,房屋帳面不僅有留有未折減餘額,賣方又負擔了拆除費用,這些都是土地的出售成本,合計約有500萬元價值,可以併到免稅出售土地的增益項下計算,讓土地交易免稅的適用範圍,擴及原有房屋。
企業出售長年持有的舊制土地,如果採直接售地、跟買家約定先拆除地上房屋,這種交易模式當中,地上房屋原有價值及拆除成本,都可以歸入土地出售成本,一併適用舊制土地交易免稅,以達到合法節稅效果。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以往土地交易免稅的年代,財政部曾作出函釋,認定營利事業出售名下土地時,如果出售合約有約定要應清除地上房屋、騰空土地再交付,賣家為了履約而拆除地上房屋,地上房屋的帳面餘額與拆除成本,也可以視為土地出售的實際成本之一,放到土地增益項目,合併計算損益。
官員表示,這項規定主要是對舊制土地交易較有利,因為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土地,適用免稅規定,把房屋成本併入土地項下,對於納稅人會較有利。
舉例來說,假設買賣雙方所簽定不動產交易契約、也約好交付土地時前要騰空,但賣方公司地上仍有房屋,房屋帳面不僅有留有未折減餘額,賣方又負擔了拆除費用,這些都是土地的出售成本,合計約有500萬元價值,可以併到免稅出售土地的增益項下計算,讓土地交易免稅的適用範圍,擴及原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