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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132018

發給子公司員工紅利 擬列費用

2018-11-12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鼓勵企業留才,公司法修正後放寬企業可以發放股票或現金、給符合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但財政部的解釋函令卻仍規定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不得列報為費用;立法院財委會昨(12)日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賦稅署修正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得提列為費用。

對此,財政部表示,發給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可否列報為費用,已在研議中。

立委江永昌昨日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指出,有關員工獎酬,公司法修正後第235-1條增列員工獎酬發給對象,除了公司員工外,也可以依據章程規定發給從屬公司員工,和控制公司員工,讓企業有更大彈性。

同時,增加留才利器,員工獎酬五大制度庫藏股、員工認股權、員工獎酬、認購發行新股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論為公發或非公發公司,都放寬得雙向發給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但,江永昌說,根據財政部解釋函令,仍規定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不得列報為費用。

江永昌表示,企業界為了留才很努力,但「稅制也要給點力」。公司法已在7月修正通過,至今已過了四個月,賦稅署卻還沒跟上公司法的修正,要求賦稅署應在一個月內修正函令,發放給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可以列報為費用。

江永昌強調,根據賦稅署解釋令認為分配給從屬員工的紅利,不是企業經營本業的費用,所以不可以列報費用。但他認為,留才是一間公司在經營本業的必要支出,既然是必要支出,就應該可以列報為費用。

江永昌說,公司法第235-1條已經開放公司可以發放股票或現金給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所得稅也應該要跟進開放。

財委會最後通過江永昌、劉建國、王榮璋連署的臨時提案,要求賦稅署修正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得提列為費用。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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