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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082018

委託代銷 交貨時要開發票

2018-11-07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委託代銷是常見的交易形式,財政部
國稅局昨(7)日提醒,無論是委託、受託代銷的營業人,在交付貨物時都要記得開立統一發票,且必須在發票上註記「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以免違規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營業人委託乙營業人代銷貨物,在送貨及銷貨時,都需要開立統一發票。而受託銷貨的乙營業人,必須在兩個月內結帳,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等,一併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500件商品,每件售價200元,合計價值10萬元,國稅局表示,甲公司送貨到乙公司時,就必須開立總額10萬元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乙在銷售給消費者時,也要依售價開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

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商品300件,依合約向甲公司收取每件10元的代銷手續費,則必須在兩個月內,開立3,000元的統一發票,併同結帳單交付甲公司。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發票時,若有委託代銷情形,務必要依據稅法規定辦理,否則將有
逃漏稅嫌疑,恐遭稅局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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