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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102021

交易未上市櫃股 納基本稅額

2021-11-10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一變再變,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表示,從今年1月1日開始,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已經恢復課稅,雖然仍停課綜所稅,但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稅。

官員指出,從今年1月1日開始,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以及其他可供及表明其股權的證書,已經重新回到個人基本所得的課稅範圍,從明年5月報稅開始適用。

雖說要課稅,但不是以出售價全額來課稅,官員表示,原則上這筆股票若有原始取得成本或費用,皆可先行減除。

官員表示,就原始取得成本的部分,可能是原本買入這筆股票的價格,但畢竟未上市櫃股票不一定留有完整的交易紀錄,如果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的話,則可以用20%利潤率來計算所得額。

在必要費用的部分,官員表示,出售股票時所支付的證交稅及手續費,也都可以視為必要的費用,主張減除。

在部分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案例中,有可能遇到賣家拒絕提供實際成交價格的情形,官員表示,此時在國稅局這邊,會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
財報,計算每股淨值及賣家的收入;如果沒有財報可以查,則會以交割日公司資產來推算淨值、計算收入,此時會以整筆售股收入的75%來計算所得額。

官員強調,今年若有納稅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相關所得在明年5月時,別忘了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以備未來接受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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