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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012021

個人海外所得逾百萬 要稅

2021-09-01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每年
綜所稅申報時,也要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當年度就有申報義務,必須併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北區國稅局前陣子審查陳先生2019年度的綜所稅申報案,當時陳先生只就國稅局查得的所得申報,然而後來國稅局從銀行調資料發現,陳先生其實還有投資海外基金,因此當年度還有海外利息所得162萬元,以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8萬元,各項所得合計後,核定對陳先生補稅加罰134萬元。

官員指出,陳先生忽略的海外所得,是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當中的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若達到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可享670萬元
免稅額,官員表示,而在陳先生的例子中,各項所得合計,已經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因此有義務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官員表示,國稅局在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會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但查詢的範圍有限,並不包含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甚至包括其受扶養的親屬,如果年度間有海外所得,應依照金融機構提供的對帳單或配息明細,自行填具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今年綜所稅申報已經結束,如果發現已經漏報海外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可以主動補報、補繳,免於事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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