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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012021

補稅計息 可列費用

2021-09-01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企業完成各項稅務申報後,還是可能因計算錯誤等,必須加計利息補稅,高雄
國稅局表示,無論是主動補報或被國稅局通知補稅,依法加計的利息,皆可列入費用,作為營收的減項。

官員指出,諸如目前開始辦理的暫繳申報,或是前陣子剛結束的
營所稅結算申報,以及行政救濟失敗遭到補稅,以及漏稅主動補報等,各類可能會產生補稅,卻因為支付時程與申報期的差異,必須追加的利息,皆可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在利息支付的年度,以費用列支。

舉例來說,官員表示,最常見的情形是營所稅申報錯誤,部分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過法定限額,被國稅局剔除核定後,要求補繳稅款,此時就會加計部分利息;暫繳申報時,也可能會發生計算錯誤少繳,而需要補繳的情形,一樣會產生利息。

雖然利息可列費用,官員表示,在違規情節比較嚴重的短漏報案件中,稅法可能會額外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各項罰鍰,此類懲罰性的款項,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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