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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112018

事務所 不可報政治獻金

2018-12-1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政治獻金可以抵稅,且個人捐贈及營利事業捐贈各有20萬及50萬的限額,不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10)日提醒,政治獻金無法以「事務所」名義捐贈,僅能由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代表,並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九合一選後,不少人開始整理選前政治獻金的憑證,以便在明年報稅時抵稅。高雄國稅局近期就接到事務所來電詢問,捐贈現金給政黨或候選人是否可以列報事務所費用?

高雄國稅局解釋,政治獻金法有規定,可以捐贈政治獻金的主體,僅限於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或政黨,並未包含事務所。因此,像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執行業務者,沒有辦法將政治獻金列於事務所費用中,只能以個人名義捐贈並列舉扣除。

不過,如果是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就另當別論。執行業務者仍可以以事務所名義捐贈,並以執行業務所得10%為限,憑取得的收據或證明列報當年度執行業務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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