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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212018

公益團體獲配股利 須列報

2018-12-21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昨(20)日表示,今年起公益、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的
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按規定徵免所得稅,公益團體等明年5月申報今年所得稅時適用。

今年2月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已刪除有關公益、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並自今年度實施。

換句話說,過去公益、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等獲
配股利不課稅,自今年度起則要納入所得額,按規定徵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益、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等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非屬當然免稅收入」。

官員強調,自107年度起公益、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時,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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